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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6年4月21日在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李振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北京市朝阳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根据《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宪法宣誓工作在我区的实施,我们按照覆盖全区、重点本级人大、规范各级的思路,对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宣誓誓词、组织分工、基本规程、组织方式、宣誓时限等内容进行了研究,起草了本办法,并征求了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乡人大的意见,形成了本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宣誓人员范围(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规定的宣誓人员范围,办法草案规定,我区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区区、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区、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关于宣誓誓词(第三条)
按照上下一致、统一规范的原则,办法草案规定的宣誓誓词与全国人大和北京市人大规定的内容相同。
三、关于宣誓的组织分工(第四条至第八条)
本着谁选举、谁任命,由谁组织的原则,办法草案对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分工作了规定,并结合组织分工,具体列举了宪法宣誓的人员:一是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除检察长须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外,其他人员由会议主席团组织;二是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是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四是区、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还需要说明的是:一是考虑到目前区人大常委会设工作委员会,由于今年区人大进行换届选举时,将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因此,办法草案一并列举了以上两类人员;二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也纳入了宣誓人员范围。
四、关于宣誓仪式的基本规程、组织方式和宣誓时限(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为体现宪法宣誓的庄重性、严肃性和公开性,根据北京市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一是对宣誓仪式的基本规程、场所布置作了规定;二是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三是考虑届首和届中的具体情况,对宣誓的具体形式作了规定;四是对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以不进行重复宣誓为原则,也作了规定;五是考虑到宪法宣誓由不同的机关组织实施,有些问题难以作出统一规定,办法草案规定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六是为体现宪法宣誓的及时性,规定宪法宣誓应对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