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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玉鲲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说明

 

关于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玉鲲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说明

 

——2016年8月18日在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侯湘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区检察院检察长张玉鲲提请任命石文墨等11人为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区检察院本次提请任命人员,是落实《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一项内容。11人是严格按照《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批计入检察官员额工作实施方案》遴选产生的,在提请任命之前经过了北京市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遴选办公室”)和区检察院党组按照北京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统一部署进行的考试、考核。考试占30%,由遴选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着重测试相关的检察业务知识和司法办案能力。考核占70%,包括业绩公示、民主测评和实绩考核。检察长不参加考试,仅参加考核。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核由遴选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区检察院组织实施。区检察院党组根据考试考核成绩,结合平时表现、表彰奖励等情况,按照高出5%的差额提出人选,报遴选工作办公室。遴选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遴选委员会审议。遴选委员会审议确定首批入额检察官选任初步名单,向市检察院党组提出任用建议。经市检察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统一根据工作安排分级任命。

鉴于区检察院本次提请任命的人员已经按《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批计入检察官员额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了考试考核和审批,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对本次提请任命人员不再按照《关于对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监督办法(试行)》规定程序进行任前考察。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