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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乡人大工作指导的若干措施
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乡人大工作指导的若干措施
(2013年6月27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随着农村城市化快速推进,农村地区面临着发展难度加大、遗留问题凸显、利益调整加剧等一系列挑战。乡人大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权,对于推进农村地区科学发展和民生幸福、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对各乡人大工作的指导,切实发挥乡人大积极作用,根据《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朝阳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四个坚持、四个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提出如下措施:
1.指导各乡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朝阳区农村城市化发展实际,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各乡人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地区经济发展、生态建设、乡村管理、拆迁腾退、转居转工、文化文明等工作发挥作用。
2.指导各乡依法开好人代会。根据《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指导各乡人大主席团依法筹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会前活动和代表视察,科学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质量。及时督促各乡人大按照《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细则》的规定,在相关决议、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支持各乡人大积极探索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使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够充分体现民意。
3.指导各乡人大做好闭会期间工作。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等活动,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政府工作,推动地区发展,服务保障民生。密切代表与选民联系,充分利用人大代表工作室平台,组织开展乡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待选民等活动,倾听选民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代表议案、建议,促进地区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4.推进各乡人大制度建设。督促各乡建立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等会议制度,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等监督工作制度,联系代表、办理代表建议、代表述职和履职评价等代表工作制度,以及岗位职责、学习培训、档案资料管理等其他日常工作制度。
5.支持各乡人大主席团自身建设。按照《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的要求,积极探索乡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加强学习研究,不断提高各乡人大主席团成员的人大意识和履职能力。
6.密切区、乡人大的联系。建立乡人大主席(副主席)联席会议制度,交流经验,推进工作。定期组织各乡人大主席(副主席)集中学习考察,学习经验,开拓眼界。拓宽区、乡人大沟通渠道,建立乡人大工作交流平台,及时通报常委会工作,促进区、乡人大工作协同开展。
7.建立区、乡联动机制。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确定工作要点前,要充分征求乡人大的意见。各乡人大要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坚持乡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建立邀请参与议题联动的乡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机制,反映基层的意见、建议。
8.加强对乡人大工作的宣传。利用《朝阳人大》刊物、《人大信息》、人大网站等平台,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乡人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乡人大办公室作用,调动乡人大代表积极性,加强信息和宣传稿件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