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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3年6月27日在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李振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1988年5月22日朝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此后,分别于1997年7月、2000年7月和2007年10月对其进行了三次修订。议事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区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的实际,我们对议事规则进行了认真梳理,补充和修改了相关内容。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共853条,比修订前增加1条。补充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针对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议在第十四条中补充“提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必须附有该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说明”的内容。
二、根据常委会审议有关工作报告的实际,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提出初审报告”修改为“提出初审意见或者调研意见”。
三、针对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的需要,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第六章的“质询”修改为“询问和质询”,并补充两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分别为询问和专题询问的内容。具体情况是:
1.将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中有关询问的条款和内容删除后,对询问的内容进行重新整理,集中放在第六章的第三十七条中,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2. 第三十八条为专题询问的内容,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在进行专题询问前告知被询问机关,被询问机关应当派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专题询问情况,应当体现在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之中”。
四、结合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和表决的实际,建议在第四十四条中补充两项内容,第一项是“发言前应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第二项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经本人审核同意后,可以以审议发言摘编的形式送交有关部门”。建议在第四十五条中补充“表决议案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的内容 。
《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已经印发,请予审议。
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文中加方框的文字为删去的内容,黑体加下划线的文字为补充或修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