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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修正案
 
(2013年6月27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四条补充一项内容:“提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必须附有该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说明。”
二、第二十五条,将“提出初审报告”修改为“提出初审意见或者调研意见”。
三、删除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中有关询问的条款和内容。即:
1. 第十六条删除“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2.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删除“并回答询问”。
3. 第二十五条删除“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4. 删除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四、第六章的“质询”修改为“询问和质询”,并补充两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补充的第三十七条为询问的内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补充的第三十八条为专题询问的内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在进行专题询问前告知被询问机关,被询问机关应当派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专题询问情况,应当体现在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之中”。
五、第四十四条补充两项内容:“发言前应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经本人审核同意后,可以以审议发言摘编的形式送交有关部门。”
六、第四十五条补充一项内容:“表决议案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