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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朝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工作的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3627日在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草案)》的目的和依据
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是各级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落实本届人大常委会“四个坚持、四个服务”总体目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促进代表建议落实,根据《组织法》、《代表法》和《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草案)》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范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审核机制。主要是对代表建议的提出、审核会商、交办环节提出要求。确保代表建议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第二部分,完善代表建议的分类标准。主要是对代表建议接收后的分类标准提出要求。将代表建议按照职权范围和办理结果分为四类,即:区属权限、具备当年能够解决条件的为A类;区属权限、需跨年度分步落实的为B类;区属权限、需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为C类;超出本区职权范围的为D类。确保代表建议分类合理、办理有效。
第三部分,加强代表建议办理过程的监督检查。主要对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的协调会商、监督检查等提出要求。通过召开代表建议办理沟通协调会、督办会,组织代表视察等,检查代表建议办理效果
第四部分,健全代表建议办理答复检查机制。主要是对不同类别的代表建议办理后的答复、落实检查、协调市有关部门问题的落实等提出要求。协调促进问题的解决。
第五部分,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的终结机制。主要是对代表建议办结后的督促落实、终结答复等提出要求。对代表签署不同意的建议,承办部门要重新研究解决方案,经区“一府两院”主管领导同意后,重新答复代表。同一问题代表第二次签署不满意的建议,由区人大主管副主任与区“一府两院”主管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办法,提交区人大主任会议决定终结答复代表的意见。
第六部分,实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激励机制。主要是对代表建议承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表扬及责任追究提出要求。调动建议办理部门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意识。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为了保证实施办法(草案)切合实际、便于实施,实施办法的制定是按照2013年第38次区委常委会精神,根据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建议意见,在总结历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做法的基础上,并征求了区“一府两院”、部分区人大代表的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