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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3年6月27日在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杨立亭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暂行办法》(草案)的法律依据和起草背景
依法开展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作出的重要部署。自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陆续开展了专题询问工作。北京市在2012年9月就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首次开展了专题询问。实践证明,开展专题询问,能够更好地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和询问权,增强常委会的监督实效,督促、推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
2013年是本届常委会的深化监督年。《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化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要探索开展专题询问,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实效。为保证专题询问的顺利开展,我们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根据《监督法》和《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询问的有关规定,并学习借鉴其他地方人大开展专题询问的做法和经验,起草了《暂行办法(草案)》。
二、关于《暂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草案)》共19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专题询问的范围。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当年人代会确定的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针对其中与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直接相关的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上述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中,认为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
第二,专题询问的原则。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第三,专题询问的询问人、询问对象和被询问人。询问人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代表参加。询问对象是区“一府两院”,被询问人是各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专题询问的组织。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专题询问议题的产生。专题询问的议题从列入当年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审议议题中产生,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主任会议确定。
第六,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包括确定询问议题、开展询问前的调查活动、做好与被询问单位的沟通协调、制定询问工作方案、开展询问、将询问情况列入常委会审议意见六项内容。
第七,开展专题询问的时间。分两种情况,专题询问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的,应在听取有关工作报告之后,审议开始之前进行。如果专题询问单独举行的,应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该项议题前举行。
第八,专题询问的方式。一问一答,一事一问。
第九,专题询问结果的处理。专题询问结束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将专题询问的情况进行整理,体现在常委会审议意见中。
《暂行办法(草案)》还对专题询问的具体程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暂行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研究,征求了常委会各委室和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分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征求意见。6月7日,常委会第12次主任会议又进行讨论修改,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