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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3627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增强常委会监督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事项,应是与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直接相关的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上述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中,认为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根据需要也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事项所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被询问人应为被询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主管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从列入当年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审议议题中产生,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一)确定询问议题;(二)开展询问前的调查活动;(三)做好与被询问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四)制定询问工作方案并经主任会批准;(五)开展询问;(六)将询问情况列入常委会审议意见。
第九条 负责专题询问工作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围绕专题询问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实施。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询问人、被询问人、主持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等内容。
第十条 负责专题询问工作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专题询问开展前,应了解被询问单位的准备情况,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的,应在听取有关工作报告之后、审议开始之前进行;专题询问单独举行的,应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该项议题前举行。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专题询问举行前一个月告知“一府两院”。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3分钟,被询问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为一事一问,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可以由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主答,其他单位补充回答。
第十四条 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应全面详实,避免答非所问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被询问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被询问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被询问人不便回答或者不便提供,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专题询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交区“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及时通报全体区人大代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