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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在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天博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下面,报告2024年度区检察院办理朝阳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朝阳区第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交由我院办理的代表建议共1件,为会上建议。我院接到建议后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开展认真研究。现已办理完毕,代表对我院建议办理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对办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针对刘子华代表提出的“进一步扩大对非暴力型、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刑事案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建议,我院从以下四个方面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一、提前介入,把牢入口管控关
聚焦主导责任,积极推动提前介入实质化,通过积极会商、类案指引、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引导侦查、捕前分流、诉前审查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退赔情况纳入逮捕必要性、人身危险性的考量范围,积极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切实从源头减少羁押。同时,积极适应犯罪结构性变化,与公安机关就提请批准逮捕、退赃退赔标准等方面进行常态化联席沟通,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构建违法与犯罪梯次归责、羁押与非羁押合理适用的治理体系,一体化落实宽严相继的性质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理念。
二、明确标准,把严措施适用关
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落实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以下称“《工作规定》”),引导干警转变思维理念,杜绝“构罪即捕”的思维惯性。提升干警强制措施适用的审查能力,实质性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特别是在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案件中,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分层处理机制,明确分层处理标准,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积极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敦促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提升追赃挽损成效的激励手段贯穿办案全流程,努力打造“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新格局。
三、及时评估,把准必要性审查关
优化机制、规范流程,明确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坚决防止不分罪行大小、情节轻重,一押到底、一诉了之。定期评查、确保时效,将强制措施适用作为案件评查重点,由第九检察部(检察管理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常规抽查并进行全院通报,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答复及时、说理到位,促进羁押强制措施规范适用,依法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2024年来,我院共对125件案件、176人展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中有18人变更强制措施;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对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决定不起诉人员组织公开听证141次,通过公开听证、量化评估等方式,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
四、开门纳谏,强化检律互动
加强办案过程中对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等各项权利的服务保障,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全覆盖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对于律师提供了新的证据、理由的,依职权与依申请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可能判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严格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指引》的规定,按期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写明提出建议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送达申请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发挥主观能动性,广泛听取,形成良性检律协作新局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过去一年,我院严格落实市、区有关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在期限内办结了代表建议,并获得代表的高度肯定。在未来的工作中,我院将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主动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监督,认真抓好代表联络工作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检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办案,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羁押强制措施的必要性适当性,进一步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羁押率降低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