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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个别代表辞职请求的决定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岚代表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2月29日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岚代表辞去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陈岚的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