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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闫立春等2名代表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1月21日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闫立春、孟宪东等2名代表辞去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2024年11月21日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闫立春、孟宪东等2名代表辞去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