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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2024年10月24日在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  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织委员和代表,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参与听证、旁听庭审等方式,就2019—2023年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一是点面结合调研。坚持全面调研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听取了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情况汇报,并重点了解轻罪案件适用制度情况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情况。二是全链条调研。延伸调研触角,了解认罪认罚各阶段工作情况,并征求了区监委、区人民法院、公安朝阳分局、区司法局和区律协的意见建议。三是体验式调研。到公安朝阳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朝阳区轻微刑事案件一站式办理中心调研,“零距离”了解我区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情况;部分代表参与了一起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听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旁听了认罪认罚典型案件庭审。在此基础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扩大)会议,初审了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草案)》,研讨了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意见和建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五年来,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的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主动加强与有关机关的协同配合,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成效明显,适用率由2019年的67.7%提升到2023年的90.4%,大幅提升了刑事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和作用得到彰显,较好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调研中我们发现,区人民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检察机关主导力度尚需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不够有力,促进办案人员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力度不足。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还有短板。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不够充分,主动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不足,影响量刑协商效果。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还需加强,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采纳率仍有提升空间。仍存在重治罪、轻治理的倾向,推动社会问题解决的方式多限于制发检察建议或移送线索等单向治理模式,与区级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性还有弱项。尚未建立有效保障值班律师提前阅卷、了解案情、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的机制。检察官与值班律师对案情的沟通不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不到位。值班律师一般只是形式上参与认罪认罚过程,无法对定罪量刑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参与量刑协商机制落实不到位。量刑建议的提出和调整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存在确定刑量刑建议没有告知并征求被害方的意见、量刑情节不全面不充分,量刑建议调整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影响量刑建议的采纳和案件审判效率。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的后续监督措施还有待加强,仍存在对被不起诉人“不刑也不罚”的现象。

 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效果有待增强。有的犯罪嫌疑人把认罪认罚作为量刑讨价还价的工具;有的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后果了解不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判决后又出现上诉的情况,认罪认罚的效果大打折扣。有的办案人员释法说理不到位,不能充分解答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的量刑疑问。宣传的针对性不够强、覆盖面不够广,宣传效果仍有待凸显。社会公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了解不多,理解还不够全面,甚至存在“花钱抵刑”的误解。

 四是办案人员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有的办案人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还不到位,存在一律适用、一律从宽的误区。有的办案人员在提出量刑建议中,精准量刑能力不足,还存在遗漏量刑情节、附加刑等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能力有待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给予了检察官更多自由裁量权,办案中还存在量刑建议明显偏低等风险,制度适用仍需加强监督管理。

 为此,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凝聚各方适用制度的合力

 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完善与监察、侦查、审判、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在程序衔接、规范适用、证据标准、权利保障等方面更好增进共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全面准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作用,加强对侦查阶段的监督指导,适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的意见建议,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严格审查和认定证据,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认真落实权利告知责任,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积极开展量刑协商,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会同审判机关完善量刑建议协商沟通机制,注重对类案量刑的分析,进一步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率和采纳率。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将刑事检察职能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加强与区级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普遍性社会问题的治理。

 二、坚持多措并举,提升适用制度的规范化水平

 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值班律师充分履行阅卷、提出法律意见等职责。全面履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职责,充分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促进控辩协商实质化,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强化量刑建议释法说理,充分听取被害方对量刑建议的意见,细化同类案件、常见罪名量刑参考和从宽幅度,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水平。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商,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调整程序,统一量刑建议调整方式。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建立健全不起诉认罪认罚案件与行政处罚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加强对检察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提升不起诉案件的适用效果,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适用制度的良好氛围

 要积极利用多种宣传载体和有效方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制度宣传的针对性,扩大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增进全社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和认同,为制度的全面有效适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促进各方共同提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凝聚制度全面适用的整体合力。探索建立认罪认罚案例库,加强案例指导,统一司法尺度,凝聚司法共识。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解读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教育转化挽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内在动力。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适用制度的能力

 要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的重要意义,坚持全面准确规范适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应用尽用,最大程度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咨询作用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把关作用,用好智能量刑建议辅助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着力提升检察队伍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沟通协调、释法说理、量刑建议、化解矛盾等方面能力。全面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流程关键节点,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检察队伍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

 以上意见和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