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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龚浩鸣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5年7月7日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龚浩鸣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龚浩鸣辞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