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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决定
(2013年10月31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张 健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庭长职务;
陈 红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赵 彤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巴晶焱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普 翔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 铁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石 岩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吴 岩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李俊军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