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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决定

20131031日朝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张  健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庭长职务;

 

陈  红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赵  彤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巴晶焱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普  翔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  铁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石  岩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吴  岩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李俊军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