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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114在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向明
 
各位代表:
我代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4年工作回顾
 
在区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开展教育,推进改革,提振精神,协同发展”为工作主题,紧密结合朝阳区位特点,深入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检察职责。
一、依法惩治犯罪,服务保障大局
自觉把检察工作摆到首都和朝阳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努力为朝阳改革发展稳定、人民幸福安康创造良好环境。
积极投入平安朝阳建设充分发挥追诉犯罪职能,努力维护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开展国庆65周年、APEC会议期间安保维稳工作,维护首都社会安宁。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全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32344283,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4553058,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9144722,提起公诉36234237,收案数、人均办案数均居全市基层检察院之首。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反恐防暴等专项整治行动,审查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424人,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积极参与重点敏感地区街头扰序案件整治行动,对在使馆区以极端方式非正常上访的滋事扰序案件,依法起诉16人,维护正常公共秩序。依法审查起诉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109人,审查起诉“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嫌疑人977人。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审查起诉“立二拆四”案等网络犯罪嫌疑人24人,净化网络环境。
大力服务经济转型发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新情况,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审查起诉合同诈骗、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742人。立足商务核心功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78人。围绕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建设,加大对文创产业重点区域的保护力度,起诉制假售假、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31人,被国家版权局授予“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荣誉称号。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35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密切关注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司法需求,起诉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犯罪嫌疑人81人,办理涉企民事监督案件8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着力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下大力气打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协同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审查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151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嫌疑人23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积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全年依法作出不起诉38人,对11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开展帮教。开设未成年人法律课堂,走进辖区多所中小学校,帮助未成年人预防侵害、远离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妇女犯罪审控组”维权“绿色通道”作用,运用女性办案人员特长和专业优势,结合女性犯罪嫌疑人特点,加强教育、保护和普法宣传,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促进提高辖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检察建议60余份,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探索刑事和解“一二三四”工作法,依法审查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85件,其中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处理28件,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好特殊人群管理工作,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申请6人。
二、惩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
坚决贯彻中央反腐败总体部署,坚持有案必办、有腐必惩、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努力营造清明廉洁的政务环境。
严肃查处各类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439人、渎职犯罪案件33人,立案人数创近年来新高,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1316人,占立案总数的45%。共办理副处级以上要案1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6%,其中局级以上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02万余元。积极参与最高检、市检察院交办案件的办理,参与查办国家发改委能源局“2·10”专案等多起重大案件。严肃查办“小官巨贪”犯罪,加大土储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办案力度,参与查办市纪委牵头的“7·21”专案,立案8人,对土储拆迁过程中违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窦某等三人立案侦查。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注重预防调查工作,针对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调研,分析查找犯罪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向有关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完善制度的建议,撰写四份调查报告获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廉政??议,积极探索在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洁准入制度。畅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渠道,为招投标单位、企业办理查询112097099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拍摄反贪题材微电影,加强预防宣传,开展警示教育150余次,会同区纪委、区预防腐败局开展“警示教育巡展”。选取职务犯罪真实案例,编排舞台情景剧,面向农村系统党员干部演出,反响良好。
三、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加大诉讼监督力度,规范执法司法活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针对刑事专项行动存在的问题,与朝阳公安分局会签相关工作意见,前移法律监督关口,完善法律监督活动。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撤案6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126。开展同步录音录像专项审查等活动,发现、纠正侦查过程中的违法、不规范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6份,进一步提升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深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运用刑事抗诉、纠正违法等手段,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提请抗诉获上级院支持8件,注重审查发现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并予以纠正,切实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深化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组织开展朝阳区看守所安全防范大检查,形成《看守所安全检察专项报告》,针对监管活动提出书面意见8件,协助看守所处理“牢头狱霸”,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全年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62件,建议被办案机关采纳54件。加大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针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提出收监建议1份。针对社区矫正相关问题发放纠正意见29份,制发检察建议6份,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规范运行
深化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审结民事申诉案件142件,提请上级院向法院提出抗诉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法院再审后改变原裁判2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作出不予监督决定的申诉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做好息诉化解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四、强化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司法
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围绕严格规范司法,不断完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严格法律适用标准。严格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确保案件质量。开展深化规范执法研究、加强检察业务建设的专项活动,深入剖析、全面梳理制约规范执法的制度性、机制性环节和法律适用、证据运用等问题,研究问题成因和解决方案,制定相应执法规范,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则、公诉人出庭规范等,共计30余项。严格证据审查,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严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加强自身监督力度。出台《加强内部执法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严肃办案纪律,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案件季度评查制度。强化检务督察,对内加强对执法执纪的日常督察,对提讯、出庭、接待来访群众行为是否规范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对外向来访人员发放规范执法行为监督卡,了解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促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完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作为最高检确定的全国十七家改革试点院之一,我院在区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稳步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紧扣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这一核心,围绕权力配置、岗位职责和职业保障等,深入调研、探索,制定《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主任检察官职权细则》等文件,成立58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赋予主任检察官53项权力,切实做到“谁办理、谁决定、谁负责”。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制约,出台《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确保主任检察官严格规范公正司法。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为目标,制定出台《内部协同发展制度》和《检察工作目标评价体系》,建立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强化履职意识和执行力,提升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科学管理水平,打造全院工作一盘棋格局。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始终高度重视自身建设,提升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为执法为民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增强群众工作意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检察队伍。围绕“三聚焦、三着力、三提高”要求,认真开展学习,开门征求意见,立行立改并予以公示。在谈心谈话、深入剖析对照检查的基础上,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改进作风专项整治,完成作风制度的废改立,以制度建设带动各项检察工作水平的提高。坚持为民执法,完善律师预约接待、权利义务告知,建立行贿犯罪查询“四合一”便民模式,出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注重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情绪安抚和释法说理,加强追赃减损工作。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因犯罪致困,又得不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依法开展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不断改进基层检察联络室工作,促进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化、常态化。
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制定《激励高层次人才成长的意见》,修订《人才发展团队培养管理实施办法》,引领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我院16名干警入选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1名同志受聘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班导师,1名同志的课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精品课程,人才培养取得初步成效。全面提升检察业务能力,积极参加全市第五届检察业务竞赛,共有18名参赛选手获得“业务标兵”称号,整体成绩位列全市各级院第一。
六、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各种监督之下,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司法。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调研活动,不断拓宽代表联系渠道,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观摩公诉案件庭审,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了解检察工作提供便利。高度重视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主动联系代表上门约谈,对代表提出的加强与基层群众联系等意见建议,认真加以落实。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走访街乡活动,了??》,形成联系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切实将代表监督转化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推动力。
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邀请政协委员来院视察座谈,办理政协委员议案1件。健全与辖区各委办局及社会各界的联系机制,组织“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建立手机报信息推送平台,充分利用新媒体,及时发布案件消息,通报工作动态。主动走访区律师协会,听取意见建议,共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积极部署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互联网、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为改进工作、检察决策的重要依据。对6件拟作不起诉、撤案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报请人民监督员评议监督,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经过全院上下的共同努力,我院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步,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青少年维权岗”、“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等集体荣誉12项,荣获“全国三八红旗奖章”、“首都五一劳动奖章”等个人荣誉24项,市检察院党组作出开展向我院法警大队学习活动的决定。我院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全院同志向关心、支持检察事业的各位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院的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一些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办案方式仍不适应履行新职能的要求,落实保障人权、规范执法仍不够严格。二是我院检察人员整体学历和素质较高,但部分检察官群众工作方法相对欠缺、法律监督意识还不强,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果,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还有差距。三是因案件量大且数量持续增长,我院检察官工作强度高、精神压力大,而保障相对不足,导致青年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四是司法改革已给检察人员造成强烈的心理冲击,对检察人员的职业规划和思想引导等工作增多,难度加大。对此,我院将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改进措施,也恳请各位代表能高度关注并提出好的意见建议,一如既往地给予我们监督、支持和帮助。
2015年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2015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检察职能提出的新要求,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法律监督工作提出的新期望,面对司法体制改革对执法队伍提出的新标准,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检察改革为动力,以过硬队伍建设为保障,以迎接挑战为全年工作主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五方面推动朝阳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进一步发挥检察工作在深化改革、依法治区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认真研究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为产业升级、功能疏解、人口调控、生态环境建设等全区中心工作提供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提升区域发展质量、城市综合品质。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严把批捕、起诉等关口,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探索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更好地发挥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
三是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坚决查处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权力寻租、索贿受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加大追赃、追逃工作力度。积极探索符合朝阳实际情况和职务犯罪特点的犯罪查办及预防机制,完善与纪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增强反腐工作合力。
四是进一步推进检察改革。继续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做好司法体制改革的应对准备工作,推动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职业特点的工作新机制。
五是进一步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宗旨意识,改进执法作风,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筑牢检察事业发展基础。
各位代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为下一步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抓住机遇、直面挑战,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守法治,秉公司法,脚踏实地,敢于担当,为推进朝阳科学发展、民生幸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名词 解 释
 
1伪基站”: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有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不仅破坏正常电信秩序,影响电信商正常运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损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隐私,社会危害性严重。
2“立二拆四”原名杨秀宇,男,吉林省人,网络推手。杨秀宇1997年毕业于东北大学材料与冶金学院,20069月成立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杨秀宇曾策划炒作“和尚船震门”“干爹带我游奥运”等虚假事件,杨秀宇及其公司在幕后大发其财。20148月,我院对杨秀宇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11月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3.涉众型经济犯罪: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该类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犯罪类型集中、涉案人数众多、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社会危害性大,极易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4.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以排斥经营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受贿和行贿双向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能够直接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犯罪是发生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
5.附条件不起诉: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附加6个月到1年的考验期,对其监督考察,最终根据考验状况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6.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7.“妇女犯罪审控组”:我院于2002520在审查批捕和公诉部门设立了由女检察官组成“妇女犯罪审控组”,这是北京首家以保护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为对象的专业化办案组。十四年来,该办案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秉承了“结合妇女特点,灵活运用法律,教育预防为主,惩戒保护并用”的工作原则,体现了刑罚个别化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的现代执法理念,为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8.刑事和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通过立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即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和解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我院是北京市、乃至全国最早开展刑事和解探索的检察机关。2002年,我院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关于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刑事和解的实践。
 9.“一二三四”工作法:坚持一个宗旨。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宗旨。贯彻执行两个办法。我院结合工作实际,一是制定《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刑事和解专门机构、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开展刑事和解的程序以及达成和解以后的法律后果等,二是与朝阳区司法局签订《关于联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刑事和解的条件和途径。开展三项监督。一是确保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二是严格依照三级审批制度提请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三是案件督察部门加大对不起诉案件的复查力度,确保案件公正性。坚持四个步骤。一是充分告权,在告知诉讼权利时一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权利,并详细告知和解方式、法律后果等。二是开展和解,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经有关组织、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或者向我院刑事和解办公室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调解。三是严格审查,对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通过听取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告知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四是依法处理,经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确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经层级审批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但同时应当在量刑建议中表明因达成和解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判处缓刑的建议。
10.强制医疗: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1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该系统以所有北京市查办审结的1997年以来行贿犯罪案件及2006年以来的受贿犯罪案件和行贿行为案件为基础,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环节均可为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翔实可靠的实证,以加大贿赂犯罪成本,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有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2.法律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专门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手段及其他监督手段,对执法、司法、守法活动实施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国家活动,包括:刑事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等。
13.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条件的案件,或发现存在虚假调解、恶意调解、双方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的调解以及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案件,可以向法院书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14.检务督察:检务督察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督促检查和督促落实。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务督察制度的最大特点是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动态性,旨在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目的。
15.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20131226,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的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我院是全国17家、北京市3家试点单位之一,今年以来开展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改革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为目标,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核心,以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为基础,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改革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公信力。
16.人才发展团队:团队下设包括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和专项人才三类人才库,以及一个青年检察官训练班,旨在通过对各类人才的分类管理和动态考核,打造一支高素质、可持续发展的检察专业化人才队伍。
17.人民监督员制度: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对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如下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