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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1月13日在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张玉鲲

 

各位代表:

我代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公正执法办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一、服务平安朝阳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服务大局,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切实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全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837件3662人,批准逮捕1991件2418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260件3988人,提起公诉2927件3479人;案件受理数居全市第一,人均办案量居全市首位,案件审结率居全市前列。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先后办理色依提江·艾尔肯煽动民族仇恨案等6件涉暴恐犯罪案件。妥善办理“大屯飙车案”、许启哲等五人使馆区寻衅滋事案等一批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审查批捕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07件210人、审查起诉231件591人,其中包括涉案金额55亿元的“华融普银”案、涉案金额14亿元的“易胜百”案在内的重特大案件7件。在妥善办理该类案件的同时,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共接待相关来访群众3000余人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举办“涉众型非法集资类犯罪问题研讨会”,积极构建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治理体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起诉145件216人;稳步推进轻微刑事案件速裁试点改革,全年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案件370件386人,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4件36人,对12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21件26人、附条件不起诉7件11人;确保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坚决贯彻中央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3件34人,全部为大案、要案,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14件,涉案副局级以上5人、正处级以上3人。承接上级交办的原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乔瑞(正局级)、原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副总经理李大川(副局级)和原华电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栋(副局级)涉嫌受贿案等一批大案要案,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区纪委的协调指导下,立案侦查辖区内涉嫌贪污贿赂案件27件28人,办理原区妇联主席李洁(正处级)涉嫌贪污案,区地税局六所徐晓等人与社会人员勾结涉嫌贿赂渎职窝案,安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周晓、周爱武涉嫌贪污案等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成功劝返全市首例海外追逃的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嫌疑人1人。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加强廉政体系建设。畅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渠道,为招投标单位、企业办理查询22352次。与区纪委、预防腐败局配合,共同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深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开展廉政教育和反腐警示展览521次。注重预防调查,撰写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和《朝阳区土储拆迁领域犯罪问题的研究报告》,引起区委高度关注,为全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加大重点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与辖区内能源、卫生、传媒等行业通过信息通报共享、开展市场廉洁准入等方式,提升职务犯罪预防效果。

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全程动态和同步监督,确保在每一起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深化立案、侦查活动监督,采用全过程审查机制,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5件,追捕26人,纠正遗漏同案犯36人。更新抗诉理念、完善抗诉机制、加强与上级院联动协作,提升抗诉水平,提请抗诉并获得上级院支持案件5件,目前已有2件获法院改判。积极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对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予以立案侦查;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7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3份;受理并办结在押人员反映的举报控告线索18件,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深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128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监督改判1件,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完善检察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执法规范化体系,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加强检察管理,促进执法办案更加公平、公正、高效。

严格法律适用标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注重全面审查证据,严格执行证据标准,仔细研判瑕疵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形成以客观性、直接性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体系,严防发生冤错案件。全年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624件943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103件182人。与公安、法院建立良性互动和有效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加强对法律适用及证据标准的交流和研讨,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刑事政策运用和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确保案件质量。

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始终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立行立改,认真完成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各阶段工作。在深入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向区人大、政协、公安、法院等40多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查找出的司法不规范问题,突出重点整治领域,出台侦查人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规定等19项规范性文件,固化监督成效。

完善检察管理体制。发挥精神激励、目标引领和制度规范的作用,探索检察管理新模式,完善《内部协同发展制度》以及检察业务、综合管理和机关党建工作三大目标评价体系,发挥制度体系在推动科学管理中的作用,从目标预设、效果评估、调研整改和修正完善四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督察,确保检察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加大检务公开力度,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切实践行阳光司法理念,不断加大检务公开力度,自觉主动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制,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汇报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公开听证,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打造“一报两刊、一网多联”平台,每月开展一次代表联络活动,每周向代表报送《动态专报》,每月报送《检情通报》,丰富监督方式,拓宽监督范围,方便代表监督。认真办理代表提案,及时反馈代表意见、建议,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监督权。

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不断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及时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建立终局性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全年公开法律文书1908份、程序性案件信息7511件,数量位居全市各院之首。探索案件公开办理机制,制定《逮捕公开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开展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听证,提升办案质量。完善控告申诉案件公开答复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公开答复会。发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2012—2014)》白皮书,宣传职务犯罪惩治实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工作的新期待。

探索专业监督机制。建立外部监督委员会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专家学者组成外部监督委员会,通过参与公开审查或听证、书面审查报告、旁听案件庭审、列席有关会议等方式发表意见建议,对执法办案进行监督和指导。出台《引入律师监督规范检察行为的实施办法》,制作“规范检察行为监督卡”向律师发放,全年共发放监督卡1200余份,无一反映我院执法不规范问题,收到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46条,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

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优化检察权力运行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稳步推进检察改革,构建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权责清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明确办案主体责任。在原有权力清单基础上,出台检察官办案职责规定,对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的职责权限予以明确,对办案数量和标准提出具体要求。出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规定》等制度,规范检委会议案范围,明确各办案主体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决策中的权责关系。自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至今,检委会研究决定案件同比减少四分之一,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更加突出。

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职规范,完善《检察官考核办法》、《任职管理办法》和《案件管理实施办法》,从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检察官履职情况。制定《检察官联席会议实施细则》,对联席会议的职能、启动、议事规则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出台《检察官研修管理办法》和《素能培训实施方案》,全面提升检察官履职能力。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改进和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的全程监督作用,严格程序约束。建立案件质量监控、办案动态研判机制,对检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均以书面清晰记载,确保全程留痕。建立专项督察制度,对检察官办案情况进行季度公示,认真分析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形成《执法规范化督察报告》。建立专项复查制度,对捕后不诉、国家赔偿、刑事申诉等案件开展复查,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五、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提升检察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提高检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不断加强党建工作。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开展专题调研,认真查找问题,建立“不严不实”问题清单,逐项整改落实。出台《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意见》,坚决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问责,真正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开展检察人员思想状况分析,定期召开干部集体谈话会,引导广大干警积极应对检察改革带来的挑战,扎实做好知识储备、业绩积累和形象提升等方面工作,被市委评为“北京市第十二届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

稳步提升专业素能。建立健全素能培训机制,推动队伍履职能力提升。制定《检察官履职能力标准》,针对重点需求,开展案件审查、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培训12次,举办中层干部培训班2期、青年干警培训班1期,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综合素能和履职能力。引入在线考试系统,实现干警对检察业务知识的随时自学自测、培训部门在系统后台的实时监督检查,增强培训灵活性,克服了工学矛盾。积极鼓励干警参加全国和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评审,目前全院有1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2名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3名北京市检察业务提名专家,高层次人才队伍初现规模。

提升检察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加强选题挖掘策划,完善典型类案和大要案新闻发布机制,做好全媒体时代下的检察宣传,提升舆情引导能力。积极回应民众关切,专题报道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对热点案件进行微博直播,增强检察机关的社会认知度。借助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创作多个新媒体作品,其中《神奇五侠“反贪之战”》荣获全国首届检察新媒体创意大赛金奖。

各位代表,2015年我院荣获“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首都文明单位”、“北京市先进基层检察院”等市级以上集体荣誉17项,荣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北京青年五四奖章”等市级以上个人荣誉17项,全院上下始终坚持依法履职、锐意进取、敢于担当,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步。上述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全院同志,向关心、支持检察事业的各位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我院的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执法办案方式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亟待改进和完善;二是部分检察官法律监督意识不够强,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三是我院全年办理案件数占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总数的近1/6,人均办案量是全市的2倍以上,工作强度高、压力大,部分检察人员思想上产生波动,教育引导工作增多、难度加大;四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等新型案件易发高发,如何在公正办案的同时妥善处理多元诉求,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需要破解的难题。对此,我院将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加以改进,也恳请各位代表关心关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一如既往地给予我们监督、支持和帮助。

 

2016年工作思路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全面依法治国步伐加快,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严格规范司法持续进行,我院将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推动朝阳检察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检察工作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区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找准检察工作服务保障全区工作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惩治在功能疏解、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和生态治理过程中的刑事犯罪,重点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为朝阳区“十三五”规划取得良好开局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主动接受监督,确保阳光司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拓展人大代表监督检察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将人大监督转化为提升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

三是严格规范司法,确保各项检察改革稳步推进。持续加强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不断纠正司法不规范问题。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改革部署,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确保队伍作风优良、素质过硬。进一步推进机关党建和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落实“两个责任”,确保检察队伍风清气正。加强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检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增强检察素能培训实效,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队伍整体执法办案能力和履职效能的提升。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继续秉持“永争一流”的工作目标,立足朝阳、服务朝阳,发扬传统、开拓创新,抓住机遇、迎难而上,争做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排头兵,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朝阳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北京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 词 解 释

 

1.检察改革: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检察制度的改革在各方面推进,包括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检察权行使的制约机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职能分立、检察职能司法化、检察官职业化、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等。

2.审查逮捕: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诉讼活动。

4.提起公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5.涉众型经济犯罪:指涉及众多投资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该类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犯罪类型集中、涉案人数众多、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社会危害性大,极易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7.非法集资: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8.《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为规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统一执法标准,我院联合朝阳区公安分局、朝阳区法院、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制定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成为全市首个全面涵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行刑衔接等环节各流程、专门用于指导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的指南手册。该指南明晰创新金融行为与金融犯罪的界限,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区别的打击处理;在各个办案环节明确追赃挽损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挽回经济损失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办案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做到“一案一评”,突出强调舆情、信访风险防控。

9.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是在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法定主体在羁押适用过程中,对被羁押人有无持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结论的诉讼活动。

10.附条件不起诉: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附加6个月到1年的考验期,对其监督考察,最终根据考验状况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11.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其中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侵权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

1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该系统以所有北京市查办审结的1997年以来行贿犯罪案件及2006年以来的受贿犯罪案件和行贿行为案件为基础,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环节均可为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详实可靠的实证,以加大贿赂犯罪成本,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有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3.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指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本地区全年职务犯罪总体情况、特点规律、演变趋势等进行深度综合考量和实证分析,着重从完善体制、机制、制度角度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供党委、人大、政府决策参考的一种书面文书。

14.法律监督:指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专门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手段及其他监督手段,对执法、司法、守法活动实施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国家活动,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等。

15.侦查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以及在某种情况下行使着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16.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活动进行的专门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7.审判监督: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审理结果是否公正、有无贪腐或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予以全面监督。

18.刑事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进行所应当具有的发现违法、纠正违法、建立预防机制的功能。

19.检察建议书:指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20.纠正违法通知书: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或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有严重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纠正而制作的法律文书。被纠正违法的侦查机关、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在纠正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通报。

21.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实施的专门监督种类,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抗诉、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

2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上,审判是中心,侦查和审查起诉都是围绕着审判这一中心而开展的,审判对侦查和审查起诉具有制约和引导作用,侦查和审查起诉需要接受审判的检验。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责,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意义,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对审判阶段确定被告人的罪责也没有预决性。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应的概念是侦查中心主义。

23.瑕疵证据: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

24.非法证据:指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25.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4年12月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我院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包括成立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发布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专刊(2015年已发布80余期)、规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法律文书制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深入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

26.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形式之一,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对部分案件采取公开听证形式,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等各方意见,并进行综合评判,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 予) 批准逮捕决定。

27.控告申诉案件公开答复机制:为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的形式和范围,确保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线索都能够依法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保障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于2015年探索开展对控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答复,并邀请人大代表、律师等参与我院公开告知处理结果和释法说理的活动,引入外部监督力量规范我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28.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2012-2014)》白皮书:我院在2015年8月制定《检察工作白皮书发布制度(试行)》,规定每年确定一个发布主题,就本院某一特定检察工作事项以及重大问题进行系统描述并向社会进行权威发布。创刊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2012-2014)》白皮书,内容包括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研究把握职务犯罪特点规律情况、深化改革、探索侦防工作新模式情况,以及侦防队伍建设情况等内容,运用大量数字、实例,全面准确通报了我院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进展,阐释相关理论难点,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进行警示宣传,明确下一步工作动向,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影响力。

29.“一报两刊,一网多联”:为进一步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拓宽检务公开渠道,我院每年都为人大代表订阅一报两刊即《检察日报》、《人民监督》暨《方圆杂志》以及《朝阳检察》刊物,并积极完善朝阳检察网络建设,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平台等新媒介推送工作动态信息,使代表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

30.规范检察行为监督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发现检察人员存在不规范司法情形,可填写该卡寄回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31.外部监督委员会制度:2015年9月17日,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引进外部力量监督检察机关司法行为,我院举行了执法办案外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聘任仪式,正式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专家学者9人为我院执法办案外部监督委员会委员。通过建立由检察机关以外的人士组成的专门监督委员会制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保证检察官公正执法办案。

32.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201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的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我院是全国17家、北京市3家试点单位之一,2014年以来开展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改革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为目标,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核心,以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为基础,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改革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公信力。

3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指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以此来达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惩罚犯罪的目的。

34.“十字双程”帮教机制:在横向上,强调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罪未成年人从开始到结束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主线的一脉相承,社会调查员是考察帮教活动的带教老师;在纵向上,形成线上、线下双重帮教园地:线下是指重新规划“中途之家”、“朝阳家园”两个帮教基地的功能定位;线上是指同时依托大学生公益社团的组织优势,利用互联网资源广泛征寻帮教项目,同时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时时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和帮教。

35.三大目标评价体系:指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的检察业务、综合管理和机关党建工作三大目标评价体系。旨在以目标为引领,加强检察工作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树立“逢标必夺、创先争优”的目标,坚决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以首善标准全面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引领带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新成绩;综合管理工作以更好服务业务部门、抓好队建及检务保障为导向开展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业务工作以规范司法行为和提高案件质量为导向,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全面提升。

36.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一是案件程序性信息。二是重要案件信息:(1)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3)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4)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5)其他重要案件信息。三是终结性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2)不起诉决定书;(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4)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37.检察官联系会议制度: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中的一项重要探索,规定当检察官办案组遇有争议或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提请联席会议予以讨论、研究,联席会讨论意见作为办案参考,会议记录须随卷归档。经过试运行,我院将联席会打造成为研讨疑难复杂案件、优化检察官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