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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第四次会议选举办

 201417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下列人员: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各项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推荐的各项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从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四条  补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五条  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并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第七条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八条  大会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印发代表酝酿、讨论,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九条  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应亲自参加投票。

第十一条  各项选举采取在大会上一次投票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大会选举前,每个代表团推荐监票人1人,共16人,由大会主席团从推荐的监票人中ont face="仿宋_GB2312">人,副总监票人2人。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三条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法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赞成选票上所列的某位候选人,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一个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反对某位候选人,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二个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对某位候选人弃权的,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两个长方形白框内不涂任何标记。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应当先反对某位候选人,即把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二个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然后,在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  必须用大会统一发放的写票专用笔,按写票注意事项的要求填写选票。

每张选票每项选举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第十五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清点选票张数,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后向大会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