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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代表制度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接待代表制度
(1999年12月22日朝阳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0年2月3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修订通过)
(2012年2月9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修订通过)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畅通代表反映民意的渠道,服务代表履职,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经常了解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人大常委会工作,使人大常委会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民主渠道。
二、区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朝阳团代表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反映问题时可以约见。
三、代表约见的内容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其它问题。
四、代表需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联系约见事宜并告知约见内容等事项,由代表联络室协调、确定约见的主任、相关副主任及接待工作机构和时间,并答复代表。紧急情况可随时约见。
五、代表约见应在一周内予以安排,接待代表地点设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特殊情况可根据代表需求到特定地点。
六、接待代表时,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负责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对代表反映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个月内答复约见的代表。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