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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2000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2月召开一次。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其他有关事宜。
(二)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以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并研究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议或决定草案。
(五)听取“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汇报,决定和组织实施有关监督的事项;听取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有关议题监督情况的汇报。
(六)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提出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司法机关提请的拟对区人大代表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许可。
(七)对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区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上的答复形式,决定答复报告是否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八)听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决定和乡人大不适当的决定、决议的审查报告,决定处理方式。
(九)督促、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及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的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一)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其他工作和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全年的工作计划确定;主任会议议题如有变化,经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督办。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