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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制度修订(制订)情况的说明
——2017年6月29日在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郑 晶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草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会议制度(草案)》两项制度作如下说明:
一、制度修订(制订)的背景
此次制度修订(制订)工作,是本届常委会健全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工作的一部分。原有的主任会议相关制度与新形势需要和新办法规定不相适应,为此,需对主任会议相关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制订),进一步完善主任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及工作机制,确保主任会议工作的规范性和延续性,便于区人大常委会更加依法有效行使职权。
二、制度修订(制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修订稿)》的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共13条。标题由原来的“议事规则”改为“工作规则”。第1条至第3条,主要内容是主任会议工作规则相关法律和制度依据、主任会议组成和会议主持。第4条至第6条,主要对会议召开时间、有效出席人数、工作原则、会议如何决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7条,主要对应组织法、监督法、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围绕主任会议与常委会两者工作关系,以及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定位,结合主任会议工作实际,明确了主任会议11项职责。其中:第1项是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事项;第2、3项是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并对其他提议案主体提出的议案,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或是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第4、5项明确了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工作要点、报告,提出常委会审议的决议或决定草案,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并组织实施监督;第6、7项针对人事任免、质询等事项明确相关职责;第8项针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人大不适当的决定,明确主任会议相关职责;第9项明确了督促、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及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职责;第10、11项明确了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工作机构汇报、阶段性工作安排及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第8条至第11条,明确主任会议议题的确定、会议列席人员、会议组织、会议决定落实等相关工作要求。第12、13条明确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二)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会议制度(草案)》的制订
围绕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组织,制订本制度。全文共13条,主要内容是:第1条是制订制度的目的和依据;第2、3条主要明确了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有效人数、会议决定的原则等事项内容;第4条规定了列席人员范围;第5条明确了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请假制度;第6条至第10条对主任会议议题征集、会议组织准备工作、会议审议发言、会议表决结果作出规定;第11条明确了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第12、13条明确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