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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范永红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7月15日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范永红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范永红辞去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