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人大刊物>>常委会会刊>>朝阳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海东为朝阳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5年7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刘海东为朝阳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2025年7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刘海东为朝阳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