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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减损工作的建议。

 2013年至20149月,区检察院审查此类案件39128人,涉案总金额129000余万元,追赃减损取得一定成效的有31117人,挽回金额8800余万元,追赃率仅为7%

 原因:1.赃款被犯罪分子用于前期“经营”活动和个人消费挥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2.此类犯罪具有相对严密的预谋和组织,犯罪分子从一开始就准备好赃款转移渠道;3.追赃行为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涉及到的关联账户必须具有充足证据才能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

 建议:1.侦查机关应当将审核涉案账目、确定案款去向的侦查工作前置,对确定的、可疑的账户进行全面冻结,待排除涉案可能后再行解冻。2.提高侦查人员对涉案钱款支出去向的证据固定能力,厘清可疑账户,对涉案钱款扩大冻结范围。3.加大对业务员等直接招揽投资人行为的打击力度。4.积极做好涉案人员退还投资人损失的说服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