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聂杰英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聂杰英辞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