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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2024年10月24日在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天博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报告2019年以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请予审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重大改革创新,区检察院始终坚持这一工作站位,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刻把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适用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价值,通过健全适用程序规范,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优化配套工作制度,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不断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现将2019年以来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整体情况

 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区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实践经验,全面贯彻落实制度要求,严格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审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从宽”具体标准,充分发挥制度效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提高司法效率,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一)全面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落实制度适用

 2019年至2023年,区检察院共审结一审公诉案件18630件,25415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1189人,总体适用率为83.4%。适用率实现逐年提高,从2019年的67.7%逐步上升至2023年的90.4%,近三年适用率稳定在88%以上。轻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最高,区检察院共审结轻罪一审公诉案件12176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1365人,适用率达93.3%;共审结重罪一审公诉案件4472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029人,适用率为67.7%。在办理朝阳区多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区检察院通过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升办案效果,共审结涉众型经济犯罪一审公诉案件5334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380人,适用率为82.1%。在其他重点、特殊罪名办理方面,区检察院共审结网络犯罪案件459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27人,适用率为89%;共审结涉政类寻衅滋事案件25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86.2%。

 区检察院依法履职,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全流程适用。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同步推进矛盾化解工作,为认罪认罚工作开展打好基础;在审查逮捕阶段,及时梳理审查全案证据,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核实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基础上,推动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态度转化;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证据开示及多次讯问,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在决定提起公诉时,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出从宽的确定刑量刑建议。2019年至2023年,区检察院共对提起公诉的8077名认罪认罚被告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率从15.8%上升至98.1%,采纳率基本稳定在90%左右。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较非认罪认罚案件显著偏低,近三年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均未达到非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的十分之一。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呈逐年降低态势,2019年至2023年,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从16.4%降低至1.9%。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精准量刑工作既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也得到涉案当事人的认可,息诉服判效果显著,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和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制度优势。

 (二)全面加强与区级机关程序衔接,推动形成系统优势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区检察院全面加强与区级各机关就该制度适用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做好案件办理程序衔接工作。

 1. 与区监委形成业务协作机制。积极探索监检协同调证模式,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和程序规范三大关口。以加强反腐协作为牵引,以沟通协调为抓手,搭建职务犯罪案件交流平台,建立健全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通过提升案件质量,确保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工作顺利开展。2019年至2023年,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稳定在80%左右。

 2. 与区司法局探索建立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协作机制。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结果是决定认罪认罚后是否从轻处理的重要依据。区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于拟提出判处缓刑量刑建议的审查起诉案件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通过与区司法局建立工作协作,正探索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委托区司法局及时进行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对经评估认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认罪认罚人员,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3. 与公安朝阳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共同开展轻微刑事案件“一站式”办理模式改革试点。通过会签《关于推进轻微刑事案件“一站式”办理工作意见》,开展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基础的轻微刑事案件“一站式”办理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实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程序效果。2024年1月至9月,区检察院适用“一站式”模式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145件145人。其中,四十八小时内即完成全案刑事诉讼流程的案件103件,占71.0%;适用十日内完成全流程办理模式的案件34件,占23.4%;适用二十日内完成全流程办理模式的案件2件,占1.2%;经审查不符合“一站式”办理要求,转为普通流程移送审查起诉的共6件,占4.1%。在案件类型方面,适用“一站式”模式办理案件的案由涵盖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中,盗窃罪占比最高,达到62.7%;危险驾驶罪占比为22.7%。在案件处理结果方面,大多数案件最终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占比为82.0%;起诉并判决案件占比为17.2%,其中大多数案件适用缓刑,起诉并适用实刑的占所有案件的2.0%。

 (三)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权益保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区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坚持提速不降低质量、从简不减损权利的办案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 以三个“全覆盖”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已实现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全覆盖;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操作规范》等文件,已实现听取意见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全覆盖,确保协商过程的真实性、自愿性;严格执行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意见(试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已全部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全覆盖工作受到最高检的充分肯定。

 2. 以四项“认罪认罚+”依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实行“认罪认罚+刑事和解”,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并促成刑事和解,帮助被害人得到合理赔偿,对无法达成和解的,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弥补被害人损失。探索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保管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及能力但未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先行提交合理保证金,案件作出终局性决定后可由被害人领取赔偿保证金。实行“认罪认罚+追赃挽损”,如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鼓励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积极供述资金去向,退赔违法所得,并将退赔情况作为从宽重要考虑因素,充分保障投资人、集资参与人合法财产利益。实行“认罪认罚+公开听证”,制定公开听证工作实施细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拟相对不起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公开听证,听取被害人意见,厘清事实原委,充分释法说理,回应被害人关切。实行“认罪认罚+检察意见”,对认罪认罚后作出不起诉的案件,通过检察意见建议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制定《行政检察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流转办理暂行办法》,确保行政处罚落地落实,同时运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教育被不起诉人,让被害人在每个不起诉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全面推进认罪认罚基础上的程序简化,有效提升司法效率

 认罪认罚是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前提,通过推进认罪认罚工作,推进实现案件实体从宽、程序从简,有效提升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区检察院共适用速裁程序起诉7953人,速裁程序总体适用率为35.0%,适用率稳定在30%以上,2023年速裁程序适用率达到40.5%;区检察院共适用简易程序起诉4425人,简易程序总体适用率为22.8%,适用率基本稳定在20%以上,2023年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28.1%。适用简易程序的大多数为普通刑事案件,占所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67.7%。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经梳理,区检察院认为目前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尚存在三方面问题,具体如下:

 (一)认罪认罚过程自愿性、真实性、规范性保障机制有待健全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仍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规范性保障不足的问题。小部分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后果了解不充分即认罪认罚,出现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法院判决后又上诉的情况。部分案件存在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不到位,控辩沟通不够充分,存在走过场、形式化问题。犯罪嫌疑人作出认罪认罚表态后,存在检察官对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有所降低的风险。此外,部分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对认罪过程记录不全、未及时入档留存等问题。

 (二)从宽后量刑建议准确性、精确性、说理性有待提升

 近五年,区检察院量刑建议采纳率虽维持在较高水平,但量刑建议不精准、量刑建议从宽标准不统一、量刑说理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一是量刑建议对从宽幅度把握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而非“一律从宽”,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也需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二是具体从宽幅度有待进一步精准化。量刑建议存在从宽标准不够细化,导致部分案件检察官对提出量刑建议时的从宽幅度把握不够精准,一定程度上存在过于迁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而提出明显偏低量刑建议的现实风险。三是量刑建议的说理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实践中,存在部分检察官不能充分解答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的量刑疑问,导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效果不佳。部分检察官出具的量刑建议书中对于得出量刑结论的依据过于概括,存在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三)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有待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2年11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有效的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该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落实,目前主要问题是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中的作用尚待优化。区检察院办理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中,相当数量犯罪嫌疑人未自行委托辩护人,绝大多数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法律帮助由值班律师提供。由于朝阳区刑事案件量大,值班律师一般难以提前阅卷,一般只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进行见证,存在对案件事实了解不细致,对定罪量刑证据无法进行实质审查等问题,导致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效果有限,造成律师辩护工作仅达到“形式上”全覆盖。

 三、改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规范性

 区检察院将积极采取措施、查漏补缺,在现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全面提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性。将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特别是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犯罪嫌疑人的阐述作为“必选动作”,要求检察官全面充分开展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规范性的审查,完善听取当事人意见和控辩沟通过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确、充分、全面的认知,确保犯罪嫌疑人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重点监督是否存在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等方式达成认罪认罚的违法情形,防止违背犯罪嫌疑人意愿作出认罪认罚表态的情形发生。进一步规范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流程及用语、认罪认罚具结书填录样本等模板性文件,要求在办案过程中规范使用,同时加强录音、录像归档管理工作;加强检察公开听证在不起诉案件中的作用,自觉接受外界监督,确保认罪认罚后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合理性,并通过创新公开听证方式扩大社会公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认同度。

 (二)进一步强化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质量

 为提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区检察院将在市检察院、市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各常见罪名制定从宽具体标准。要求检察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是否从宽以及具体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因民间偶发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推进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依法给予较大幅度从宽。但对于极少数情节恶劣的重罪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即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可以不从宽或者从严把握从宽处罚幅度,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后量刑建议提出的说理性和稳定性。区检察院将根据市检察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调整量刑建议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要求检察官在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庭审过程中应当详细说明量刑意见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如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承办检察官不得随意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建议的稳定性。

 (三)进一步完善辩护权保障制度

 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提升辩护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充分性。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严格落实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听取意见时加强沟通协商,充分尊重辩护人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法律帮助,依法行使辩护权。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律师全覆盖工作。重点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轻罪案件但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与区司法局形成有效工作衔接机制,确保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相关规范制度,就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程度、介入方式、介入流程等方面进行优化,扩大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实质化作用。探索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由值班律师转为其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相应机制,扩大法律帮助覆盖范围和效果。

 区检察院将进一步要求检察官在协商时加强释法说理,注意吸收和采纳合理意见,对认为不合理的意见应有充分的回应和说明。依法保障法律援助律师行使查阅案卷、调查取证、提出意见、出庭辩护等权利,确保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质法律帮助和优质刑事辩护,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善运行中的积极作用。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区检察院将以此次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为契机,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审议意见,在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和执行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努力为“五宜”朝阳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